来自环保部的一则好消息,从2018年开始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设备优惠目录》)的企业将享受到从这项绿色税收优惠政策。《设备优惠目录》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
水污染防治设备(4种):膜生物反应器、污泥脱水机、超磁分离水体净化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7种):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设备、VOCs吸附回收装置、生物治理VOCs设备、VOCs燃烧装置、连续自动再生式柴油车黑烟净化过滤器
土壤污染防治设备(1种):污染土壤检查修复一体机
固体废物处置设备(6种):餐厨垃圾自动分选制浆机、废金属破碎分选机、电子废物报废汽车破碎分选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设备、危险废弃物焚烧炉、机械炉排炉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4种):烟气排放连续检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噪声与振动控制(2种):阵列式消声器、阻尼弹簧浮置板隔振器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了《设备优惠目录》很多问题。以下是部分精彩问题锦集。
问:《设备优惠目录》的出台有什么背景和依据?
答: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200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实施后对企业环保设备投资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环保形势的不断发展,该目录难以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对此,环境保护部连续五年开展了专项基础研究工作,从污染治理相关领域研究提出了建议纳入优惠目录的设备,并一直积极推动财政部牵头修订该优惠目录。经过财政、税务、环保、发改等部门共同努力,修订形成了此次发布实施的《设备优惠目录》。
问:《设备优惠目录》有何重要意义?
答:《设备优惠目录》是财税、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强化污染治理投资、实施绿色生产、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也有利于激励环保产业发展,带动绿色技术创新,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也将发挥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今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专章部署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明确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重点任务。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今后3年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近年来,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都提出了环境改善的具体指标。
要在“十三五”期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上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引导和规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除了强化法律等硬约束之外,税收等经济政策的“软激励”也非常重要,可以释放明确的政策信号、引导稳定的市场预期,让环保投入大、治理成效好的企业有“获得感”,提升其竞争力。
正是由于税收政策具有独特的市场引导作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也对绿色税收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设备优惠目录》的实施,将切实落实这些规定精神,也将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政策提供实践经验。
问:《设备优惠目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与2008年发布的优惠目录相比,《设备优惠目录》具有以下特点和亮点:
一是更加注重直接服务于环境污染治理需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的治理任务,针对性增加了相关设备。例如,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专门新增“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大类;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新增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备、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等设备。
二是更加注重拓展激励政策的覆盖面。《设备优惠目录》注重向现有激励政策尚未支持的领域适当倾斜,着力“补短板”,以引导更多领域的企业加强环保投资。例如,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烟尘处理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领域,但是相应的激励政策较少。《设备优惠目录》涵盖了该领域,非电行业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设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注重促进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一方面,《设备优惠目录》纳入的设备更加突出技术先进性,对于已广泛应用、不具备技术先进性的设备不再纳入。另一方面,注重先进性与前瞻性,对各项设备都设置较高的指标要求,有利于激励环保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市场应用的步伐。
问:预期《设备优惠目录》将取得哪些效益?
答:在环境效益方面,随着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断凸显,预期将有更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优惠目录》中的各项设备,从而直接提升环境治理成效,同时也将带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保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在经济效益方面,据测算,《设备优惠目录》包含的24项设备,年产值近300亿元。若购置这些设备的企业均获得企业所得税的10%抵免优惠,全国每年减轻企业负担最高可达30亿元。根据税务机关的经验,由于政策实施中,不排除一些企业因未及时申报等原因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收抵免额度将低于30亿元,但是仍将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
问:环保部将如何推动《设备优惠目录》的实施?
答:环境保护部将积极组织落实《设备优惠目录》。一方面,将推动和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向企业广泛宣传《设备优惠目录》,让愿意加强环保投资、努力治理污染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提升竞争力。
另一方面,将指导地方环保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好《设备优惠目录》。税务机关在执行该项优惠政策过程中,如果难以判定某项环保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设备优惠目录》相关技术指标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环保部门将予以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