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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5-27 09:42:12    点击数:-   【

国内各省的农村污水处理标准因为水体环境的不同有着细微的差异,同样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在某些排放指标宽松的省份是达标排放的,然而到了一些指标很严的地区则难以通过验收。因此对于污水处理设备厂家和项目建设方而言,深度理解各地区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差异,才能更好地为当地水环境改善改善提供支持,今天力鼎环保给大家分享的是全国农污排放最严标准: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中的污染物要求。

北京农村污水处理新建项目标准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2012表1的规定。

2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b)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c)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北京现有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排放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规模大于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A标准。

b)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按4.1.2要求执行。

2、2014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b)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c)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以上就是北京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细节,如果你还在为寻找优质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而烦恼,欢迎致电咨询力鼎环保。力鼎环保专注分散污水治理,集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运营服务于一体,过去10年我们的足迹遍布全国,承建并协助建设了数百处优质的农村污水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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